- Oct 03 Tue 2023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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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股票)
- Sep 27 Wed 202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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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起訴書狀
勞動起訴書狀
案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萬○仟○佰○拾元整
原 告 ○○○ 設○○市○○○區○○○路○○○號
電話:○○○
被 告 ○○○ 設○○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 設同上
為請求侵害名譽權、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差額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並自起訴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年○月○日下午○時○分,被告突然要求人事單位的2位人員必須以猜拳的方式決定,即一位予以資遣另一位則繼續在被告單位繼續服務,而原告即是讓被告以此種荒誕不羈、毫無章法的方式予以資遣的人;被告以此種惡劣的行徑,任意資遣員工,簡直是曠古未有、聞所未聞。被告既然是以此種粗糙的手段與惡劣行徑恣意地資遣員工,原告想請教被告,請問資遣的定義為何?再者資遣通報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竟然載明係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事由而予以終止勞動契約,請問原告對於所擔任之工作有何不能勝任之情事?有何懲戒之情事得以資遣?請被告說明。
二、所謂名譽係指一個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資遣通報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原告職掌之業務,故由原告依程序繕打、製作並送交被告用印,資遣通報之資遣事由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離職原因,原係載明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惟被告竟擅自變更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更於勞資調解會議中謬稱係原告自行填寫辦理,被告之說法著實荒誕,當初係被告營運不佳並延宕發放薪資(被告代理人於勞資調解會議中所陳述),且該行為已嚴重影響員工生計,故資遣事由不應該恣意變更,並惡意指稱係原告所為。被告的惡劣行徑已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此種捏造事實、損害原告名譽的不實之事,已讓原告精神上蒙受不必要之痛苦,原告除了要求被告鄭重道歉外,並應負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責任○元。
三、有關失業給付之請領標準,係依據原告離職辦理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工資60%發給,被告係以28,800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4組第24級)作為月提繳工資,惟原告工資每月係37,500 元,故應以38,200 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6組第30級)作為月提繳工資;由於被告的違法行逕,已嚴重侵害本人請領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之權益,故請領給付不足之差額62,040元{38,200元×60%×11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5個月與失業給付6個月)-28,800元×60%×11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5個月與失業給付6個月)},應由被告依法補償。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公鑒
證物:
一、Line對話文字記錄影本乙份。
二、資遣員工通報名冊影本乙份。
三、○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筆錄影本乙份。
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申請失業給付案第1、2次影本乙份。
五、職業訓練契約書影本乙份。
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詢勞工退休金影本乙份。
七、法人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乙份。
八、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案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萬○仟○佰○拾元整
原 告 ○○○ 設○○市○○○區○○○路○○○號
電話:○○○
被 告 ○○○ 設○○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 設同上
為請求侵害名譽權、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差額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並自起訴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年○月○日下午○時○分,被告突然要求人事單位的2位人員必須以猜拳的方式決定,即一位予以資遣另一位則繼續在被告單位繼續服務,而原告即是讓被告以此種荒誕不羈、毫無章法的方式予以資遣的人;被告以此種惡劣的行徑,任意資遣員工,簡直是曠古未有、聞所未聞。被告既然是以此種粗糙的手段與惡劣行徑恣意地資遣員工,原告想請教被告,請問資遣的定義為何?再者資遣通報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竟然載明係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事由而予以終止勞動契約,請問原告對於所擔任之工作有何不能勝任之情事?有何懲戒之情事得以資遣?請被告說明。
二、所謂名譽係指一個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資遣通報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原告職掌之業務,故由原告依程序繕打、製作並送交被告用印,資遣通報之資遣事由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離職原因,原係載明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惟被告竟擅自變更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更於勞資調解會議中謬稱係原告自行填寫辦理,被告之說法著實荒誕,當初係被告營運不佳並延宕發放薪資(被告代理人於勞資調解會議中所陳述),且該行為已嚴重影響員工生計,故資遣事由不應該恣意變更,並惡意指稱係原告所為。被告的惡劣行徑已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此種捏造事實、損害原告名譽的不實之事,已讓原告精神上蒙受不必要之痛苦,原告除了要求被告鄭重道歉外,並應負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責任○元。
三、有關失業給付之請領標準,係依據原告離職辦理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工資60%發給,被告係以28,800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4組第24級)作為月提繳工資,惟原告工資每月係37,500 元,故應以38,200 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6組第30級)作為月提繳工資;由於被告的違法行逕,已嚴重侵害本人請領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之權益,故請領給付不足之差額62,040元{38,200元×60%×11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5個月與失業給付6個月)-28,800元×60%×11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5個月與失業給付6個月)},應由被告依法補償。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公鑒
證物:
一、Line對話文字記錄影本乙份。
二、資遣員工通報名冊影本乙份。
三、○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筆錄影本乙份。
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申請失業給付案第1、2次影本乙份。
五、職業訓練契約書影本乙份。
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詢勞工退休金影本乙份。
七、法人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乙份。
八、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 Jan 26 Tue 2021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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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上性騷擾事件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職場性騷擾,可區分為二大類:
一、「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意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一、「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意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Jan 26 Tue 202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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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依據
- Sep 08 Tue 202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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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 May 31 Fri 2019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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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變形工時排班說明
一、 變形工時制度是在正常工時範圍內作彈性調整、挪移工作時間,並將四週內的正常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每四週內的正常工作時間仍維持為160小時(第30條之1、第36條第2項第3款、第30條之1不受第36條之限制)。
二、 正常工作時數達10小時,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仍不得超過12小時。
二、 正常工作時數達10小時,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仍不得超過12小時。
- Nov 23 Fri 201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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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疑義
有關男性員工(下稱A男)於戶外泳池的女性更衣室補充備品而不慎遇見女性消費者(下稱B女),所衍生之消費糾紛疑義,或可從以下幾個部分去檢視。
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所謂窺視、竊聽或竊錄,係指未經他人同意而觀看、聆聽或錄製;而利用工具或設備,係例用望遠鏡、監視器或監聽器去偷看或偷聽,或以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去偷錄(拍)別人的活動或言論,如果祇是單純利用身體的五官去看、去聽或記憶,則不屬之。準此而言,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之重點,在於「無故」侵犯他人隱私,亦即,若無正當理由或無法律依據時,即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故於衡量其行為是否為「無故」之際,自應按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加以判斷之。
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所謂窺視、竊聽或竊錄,係指未經他人同意而觀看、聆聽或錄製;而利用工具或設備,係例用望遠鏡、監視器或監聽器去偷看或偷聽,或以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去偷錄(拍)別人的活動或言論,如果祇是單純利用身體的五官去看、去聽或記憶,則不屬之。準此而言,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之重點,在於「無故」侵犯他人隱私,亦即,若無正當理由或無法律依據時,即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故於衡量其行為是否為「無故」之際,自應按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加以判斷之。
- Jan 08 Sun 201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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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誹謗罪與提起告訴乙事(網友提問)
1.基本上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方能成立本罪,而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特別限制,無論是言語或行動均可:又指摘或傳述並不以公然為必要,即使是私下轉述亦得成立。
2.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其方法係以圖畫、文字為之者,則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的範疇。
2.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其方法係以圖畫、文字為之者,則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的範疇。
- Dec 29 Thu 2016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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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 Dec 20 Tue 2016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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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之基本功能在於填補損害,係使加害人就其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惟所謂賠償損害之意義並非在於損害之「賠償」,亦即不具有責難或懲罰之意義,而在於填補或補償。
民法(下稱本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客體,僅限於權利,而不及於一般財產上利益(純粹財產上損害或稱經濟上損失)。一般財產上利益僅能依本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或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保護。
民法(下稱本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客體,僅限於權利,而不及於一般財產上利益(純粹財產上損害或稱經濟上損失)。一般財產上利益僅能依本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或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保護。
- Dec 18 Sun 201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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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與僱傭契約之差異
民法(下稱本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契約中,係攬人僅對「工作」負責;職是之故,這件「工作」是由A或B負責完成,即無關緊要。
本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又本法第484條規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職是之故,受僱人與僱用人間,即具有勞資從屬性、指揮監督關係與負擔業務風險的因素存在;又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係屬勞務供給之專屬性,若使第三人代服勞務,恐有違僱傭契約之目的。故非經僱用人之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之;倘若違反該規定,爰依本法第482條第2項,僱用人得隨時終止僱傭契約。
例如A公司與勞工簽訂契約,A公司稱均屬承攬契約而非勞動契約,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顯屬有誤;本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此為勞動契約之定義,又契約之類型可能為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其選擇之契約類型是否為系爭規定所稱之勞動契約,仍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按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依勞工與A公司間之從屬性程度之高低判斷之,即應視勞工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作業上之相關損失)作為判斷,不得逕以A公司之管理規則或簽署之契約為認定依據。
若勞務活動及工作時間得以自由決定,其報酬給付方式並無底薪及一定業績之要求,係自行負擔業務之風險,則勞工與A公司間之從屬性程度不高,尚難認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反之若該契約存在勞資從屬性、指揮監督關係與負擔業務風險,應可認為其屬僱傭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