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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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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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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題:

我在9月出國時,朋友託我買了8萬元的貨物,回國後跟我約定了56次時間付款,但遲遲無法聯繫上,今天說要付款給我也沒還,之後人就消失不見了,在這之前我跟這位朋友常聊天,也經常幫他買東西,請問我有什麼辦法可以保護自己嗎?因為這種惡劣的行為已嚴重損害我個人的權益。

回覆:

一、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46年台上字第260號)。

二、從一般觀念來看,您的問題係屬民事債務糾紛,尚未涉及刑法層次,故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若對方於期限後仍置之不理,可向當地的調解委員會(例區公所)或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就被),即請求返還該筆款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被告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導致原告受有損害),以保障自己的權利(請準備相關交易明細表、購物證明、簡訊或任何對話記錄等,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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