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到職時約定按月計酬,卻在10天後就離職,雇主認為勞工未做滿一個月,依約不發給工資,可以嗎?雖然,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計算分別有計時、計日、計件或計月等方法。但不表示勞工一定要服務滿該計酬方式之期間,才可以領工資或離職。勞工若僅工作10天,依法不必提前預告即可以離職,而雇主應在勞工請辭當日結算工資發給勞工。

二、參考法源: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5條、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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